暫時進出口貨物
暫時進出口貨物是指國際組織、外國政府、外國和香港澳門地區(qū)的企業(yè)、群眾團體為開展經濟、技術、科學、文化合作交流而暫時運入我國境內但需按規(guī)定時間內原狀復出口的貨物。
一、暫時進出口操作法律依據:
1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》第31條:
2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》第42條
3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》(署令第157號)
4、海關總署2007年第48號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》
二、暫時進出口的貨物內容:
1、在展覽會、交易會、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;
2、文化、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、比賽用品;
3、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、電視節(jié)目使用的儀器、設備及用品;
4、開展科研、教學、醫(yī)療活動使用的儀器、設備和用品;
5、上述1-4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;
6、貨樣(指用于展示、操作演示、供訂貨參考,以及被檢測、測試的貨物樣品,但不包括同一收發(fā)貨人進出口超過合理數(shù)量的相同貨物);
7、慈善活動使用的儀器、設備及用品;
8、供安裝、調試、檢測、修理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及工具;
9、盛裝貨物的容器;
10、旅游用自駕交通工具及其用品;
11、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、儀器及用品;
12、海關批準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。
三、申請暫時進出口貨物核準應提交的文件:
(一)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時進出境貨物
1、真實有效的ATA單證冊正本;
2、準確的進出口貨物清單;
3、其他相關商業(yè)進出口單據或者證明。
(二)非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時進出境貨物
1、《貨物暫時進/出境申請書》;
2、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清單;
3、發(fā)票、合同以及其他相關進出口單據;
4、保證金或者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擔保。
一、暫時進出口操作法律依據:
1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》第31條:
2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》第42條
3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》(署令第157號)
4、海關總署2007年第48號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》
二、暫時進出口的貨物內容:
1、在展覽會、交易會、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;
2、文化、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、比賽用品;
3、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、電視節(jié)目使用的儀器、設備及用品;
4、開展科研、教學、醫(yī)療活動使用的儀器、設備和用品;
5、上述1-4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;
6、貨樣(指用于展示、操作演示、供訂貨參考,以及被檢測、測試的貨物樣品,但不包括同一收發(fā)貨人進出口超過合理數(shù)量的相同貨物);
7、慈善活動使用的儀器、設備及用品;
8、供安裝、調試、檢測、修理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及工具;
9、盛裝貨物的容器;
10、旅游用自駕交通工具及其用品;
11、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、儀器及用品;
12、海關批準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。
三、申請暫時進出口貨物核準應提交的文件:
(一)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時進出境貨物
1、真實有效的ATA單證冊正本;
2、準確的進出口貨物清單;
3、其他相關商業(yè)進出口單據或者證明。
(二)非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時進出境貨物
1、《貨物暫時進/出境申請書》;
2、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清單;
3、發(fā)票、合同以及其他相關進出口單據;
4、保證金或者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擔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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